財政部教育部印發《台灣學生奖學金管理辦法》
財科教〔2017〕140号党中心有關部分,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属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辖市財務厅(局)、教诲厅(教委)、新疆出產扶植兵團財政局、教诲局,中心部分直属各高档黉舍:
為确切贯彻履行中心對台事情目标,推動故國和平同一大業,鼓動勉励和支撑更多的台灣地域學生来故國大陸平凡高校和科研院所進修,加强他们對故國的認同感,鼓励他们勤恳進修、踊跃朝上進步,進一步规范和增强奖學金的辦理,財務部、教诲部制订了《台灣學生奖學金辦理法子》,現印發给你们,请依照履行。若有定见或建议,请实時向咱们反應,以進一步完美此项事情。
台屏東借錢,湾學生奖學金辦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确切贯彻履行中心對台事情目标,推動故國和平同一大業,進一步鼓動勉励和支撑更多的台灣地域學生来故國大陸平凡高校和科研院所進修,加强他们對故國的認同感,鼓励他们勤恳進修、尽力朝上進步,特设立台灣學生奖學金。
第二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资金来历于中心財務,面向在故國大陸平凡高档黉舍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灣地域整日制本專科學生、硕士钻研生和博士钻研生。
第二章 申请前提
第三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申请的根基前提:
1.認统一其中國,附和故國同一;
2.自發遵照國度法令、律例,遵照黉舍各项规章轨制;
3.诚笃取信,有杰出的品德涵養;
4.入學测验成就优异或在大陸進修時代勤恳吃苦,成就良好。
第三章 奖學金种别、品级、名额及嘉奖尺度
第四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的种别、品级、名额及嘉奖尺度:
1.本專科學生奖學金,分四個品级,此中,特等奖6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8000元;一等奖35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6000元;二等奖50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三等奖80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4000元。
2.硕士钻研生奖學金,分四個品级,此中,特等奖4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20000元;一等奖6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10000元;二等奖16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7000元;三等奖35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
3.博士钻研生奖學金,分四個品级,此中,特等奖5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30000元;一等奖6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15000元;二等奖16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10000元;三等奖310名,奖學金每生每學年7000元。
國度按照环境的變革,當令调解台灣學生奖學金品级、名额和嘉奖尺度。
第四章 奖學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按學年申请和评审,每一年10月起头受理申请,昔時12月10日前评审终了。
台灣學生按照上述奖學金申请前提,按學年向地點黉舍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台灣學生奖學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學金每學年评比一次,合适前提的學生可持续申请。
第六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评审步伐:
1.每一年9月開學後,各招生单元應实時更新台灣學生學籍信息。
2.教诲部按照各招生单元台灣學生在校人数等有關数据,做生意財務部赞成後于每一年9月30日前按从属瓜葛向各有關中心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區、直辖市)教诲厅(局、委)下达台灣學生奖學金名额。
3.各有關中心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區、直辖市)教诲厅(局、委)依照教诲手下达的奖學金名额,肯定所属各有關单元的奖學金名额。
4.各有關招生单元按照上级主管部分下达的奖學金名额,受理台灣學生的申请质料,组织等额评审,依照公然、公允、公道的原则,肯定初审及格學生名单并公示。
5.公示竣事後,各有關招生单元于每一年11月10日前将建议获奖學生名单依照从属瓜葛經主管部分初审後報教诲部。
第七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辦理事情由教诲部归口辦理。教诲部對有關主管部分報来的获奖學生名单举行审批,并将审批經由過程名单下發各有關单元。
第五章 奖學金的發放
第八条 財務部依照部分预算辦理劃定暖宮帶,,下达教诲部年度奖學金經费预算。
第九条 教诲部按步伐将资金拨付给有關招生单元。
第十条 各有關招生单元理當依照审批經由過程的获奖學生名单,于每一年12月31日前将奖學金一次性發放给获奖學生。
第六章 监視查抄
第十一条 各有關招生单元必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灣學生奖學金有關组织事情,严酷履行國度有關財經律例和本法子劃定,增强资金辦理,确保奖學金全数用于合适前提的台灣學生。
第十二条 各有關中心主管部分和省(自日本藤素,治區、直辖市)教诲厅(教委)對奖學金利用环境举行监視查抄,确保奖學金 定時發放到位。
第十三条 台灣學生奖學金资金辦理接管审计、教诲、財務等部分的监視查抄,一旦發明扣留、挤占和调用等违法违遊记為,按照有關法令律例的劃定究查响應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財務、教诲部分及其事情职员在资金审核、分派等审批事情中,存在违背劃定分派资金、向不合适前提的单元(或小我)分派资金、私行超越劃定的范畴或尺度分派资金和其他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等违法违遊记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公事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监察法》、《財務违法举動惩罚处罚条例》等國度有關劃定究查响應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構造处置。
第十五条 對付获奖的台灣學生,黉舍應继续增强辦理和教诲,如呈現如下环境之一的,應取缔其获奖资历并实時向上级主管部分陈述:
1. 有否决“一其中國”的@谈%89Vd3%吐或举%6s14N%動@;
2.触犯國度法令、律例,加入不法社團组织;
3.违背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子由財務部、教诲部卖力诠释。
第十七条 本法子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台灣學生奖學金辦理暂行法子》(財教〔2005〕325号)同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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