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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規原文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6-28 15:46
標題: 法規原文 |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2002年1月22日衛生部令第19号颁布 按照2009年2月13日《衛生部關于點窜〈醫療美容辦事辦理法子〉第二条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6年1月19日《國度衛生计生委關于點窜〈外國醫师来华短時間行醫暂行辦理法子〉等8件部分規章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規范醫療美容辦事,促成醫療美容奇迹的康健成长,保護就诊者的正當权柄,根据《执業醫效法》、《醫療機構辦理条例》和《護士辦理法子》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醫療美容,是指應用手術、药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备創伤性或侵入性的醫学技能法子對人的邊幅和人體各部位形態举行的修复與再塑。

本法子所称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展開醫療美容诊療营業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法子所称主诊醫师是指具有本法子第十一条劃定前提,賣力施行醫療美容項目標执業醫师。

醫療美容科為一级诊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级诊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國度衛生计生委拜托中华醫学會制订并公布。

第三条 凡展開醫療美容辦事的機谈判小我必需遵照本法子。

第四条 國度衛生计生委(含國度中醫药辦理局)主管天下醫療美容辦事辦理事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含中醫药行政辦理部分,下同)賣力本行政區域内醫療美容辦事监视辦理事情。

第二章 機構設置、挂号

第五条 申请举行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需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承當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白的醫療美容诊療辦事范畴;

(三)合适《醫療機構根基尺度(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 申请举行美容醫療機構的单元或小我,應依照本法子和《醫療機構辦理条例》和《醫療機構辦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關劃定打點設置审批和挂号注册手续。

衛生计生行政部分自收到及格申辦質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书面回答申辦者。

第七条 衛解酒茶飲,生计生行政部分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核准书》和《醫療機構执業允许證》的同時,向上一级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存案。

上级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對下级衛生计生行政部分违規作出的审批决议應自發明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醫療機構必需經衛生计生行政部分挂号注册并得到《醫療機構执業允许證》後方可展開执業勾當。

第九条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標,必需具有本法子劃定的前提,依照《醫療機構辦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劃定的步伐,向挂号注册構造申请變動挂号。

第十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展開醫療美容項目理當由挂号構造指定止咳貼,的專業学會批准,并向挂号構造存案。

第三章 执業职员資历

第十一条 賣力施行醫療美容項目標主诊醫师必需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执業醫师資历,經执業醫师注册機存眷册;

(二)具备從事相干临床学科事情履历。此中,賣力施行美容外科項目標應具备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干專業临床事情履历;賣力施行美容牙科項目標應具备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临床事情履历;賣力施行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肤科項目標應别離具备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肤病專業临床事情履历;

(三)颠末醫療美容專業培训或深造并及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临床事情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二条 不具有本法子第十一条劃定的主诊醫师前提的执業醫师,可在主诊醫师的引导下從事醫療美容临床技能辦事事情。

第十三条 從事醫療美容照顾護士事情的职员,應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護士資历,并經護士注册機存眷册;

(二)具备2年以上照顾護士事情履历;

(三)颠末醫療美容照顾護士專業培训或深造并不是及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临床照顾護士事情6個月以上。

第十四条 未經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审定并打點执業注册手续的职员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诊療辦事。

第四章 执業法则

第十五条 施行醫療美容項目必需在响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举行。

第十六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應按照本身前提和能力在衛生计生行政部分审定的诊療科目范畴内展開醫療辦事,未經核准不得私行扩展诊療范畴。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展開未向挂号構造存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七条 美容醫療機構执業职员要严酷履行有關法令、律例和規章,遵照醫療醫療美容技能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利用的醫用質料须經有關部分核准。

第十八条 醫療美容辦事履行主诊醫师賣力制。醫療美容項日本除臭球,目必需由主诊醫师賣力或在其引导下施行。

第十九条 执業醫师對就诊者施行醫治前,必需向就诊者本人或支属书面告诉醫治的顺應症、忌讳症、醫療危害和注重事項等,并获得就诊者本人或监護人的具名赞成。未經监護人赞成,不得為無举動能力或限定举動能力人施行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职员要尊敬就诊者的隐私权,未經就诊者本人或监護人赞成,不得向第三方表露就诊者病情及病历資料。

第二十一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產生重大醫療差错,要按劃定實時陈述本地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

第二十二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應增强醫療質量辦理,不竭提高辦事程度。

第五章 监视辦理

第二十三条 持久藥,任何单元和小我,未获得《醫療機構执業允许證》并經挂号構造批准展開醫療美容诊療科目,不得展開醫療美容辦事。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处所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要增强對醫療美容項目存案的审核。發明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有展開某醫療美容項目標前提和能力,應實時通知该機構遏制展開该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五条 各相干專業学會和行業协會要踊跃协助衛生计生行政部分規范醫療美容辦事举動,增强行業自律事情。

第二十六条 美容醫療機谈判醫療美容科室產生醫療胶葛或醫療變乱,依照國度有關劃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布醫療美容告白必需依照國度有關告白辦理的法令、律例的劃定打點。

第二十八条 對违背本法子劃定的,根据《执業醫效法》、《醫療機構辦理条例》和《護士辦理法子》有關劃定予以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醫科等相干临床学科在疾病醫治進程中触及的相干醫療美容勾當不受本法子调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當局衛生计生行政部分應在本法子實施1後年内,按本法子劃定對已創辦的美容醫療機谈判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举行审核并重核發《醫療機構执業允许證》。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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