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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颁布 按照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關于點窜〈醫疗美容辦事辦理法子〉第二条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按照2016年1月19日《國度卫生计生委關于點窜〈外國醫师来華短時間行醫暂行辦理法子〉等8件部分規章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規范醫疗美容辦事,促成醫疗美容奇迹的康健成长,保护就诊者的正当权柄,根据《执業醫效法》、《醫疗機構辦理条例》和《护士辦理法子》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醫疗美容,是指應用手術、藥物、醫疗器械和其他具备創伤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能法子對人的邊幅和人體各部位形态举行的修复與再塑。
本法子所称美容醫疗機構,是指以展開醫疗美容诊疗营業為主的醫疗機構。
本法子所称主诊醫师是指具有本法子第十一条劃定前提,賣力施行醫疗美容項目标执業醫师。
醫疗美容科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级诊疗科目。
醫疗美容項目由國度卫生计生委拜托中華醫學會制订并公布。
第三条 凡展開醫疗美容辦事的機泡泡面膜,谈判小我必需遵照本法子。
第四条 國度卫生计生委(含國度中醫藥辦理局)主管天下醫疗美容辦事辦理事情。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含中醫藥行政辦理部分,下同)賣力本行政區域内醫疗美容辦事监三重借款,視辦理事情。
第二章 機構设置、挂号
第五条 申请举行美容醫疗機構或醫疗機構设置醫疗美容科室必需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白的醫疗美容诊疗辦事范畴;
(三)合适《醫疗機構根基尺度(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 申请举行美容醫疗機構的单元或小我,應依照本法子和《醫疗機構辦理条例》和《醫疗機構辦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關劃定打點设置审批和挂号注册手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自收到及格申辦質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书面回答申辦者。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應在核發美容醫疗機構《设置醫疗機構核准书》和《醫疗機構执業允许证》的同時,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存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對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违規作出的审批决议應自發明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醫疗機構必需經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挂号注册并得到《醫疗機構执業允许证》後方可展開执業勾当。
第九条 醫疗機構增设醫疗美容科目标,必需具有本法子劃定的前提,依照《醫疗機構辦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劃定的步伐,向挂号注册構造申请變動挂号。
第十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展開醫疗美容項目理当由挂号構造指定的專業學會批准,并向挂号構造存案。
第三章 执業职员资历
第十一条 賣力施行醫疗美容項目标主诊醫师必需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执業醫师资历,經执業醫师注册機存眷册;
(二)具备從事相干临床學科事情履历。此中,賣力施行美容外科項目标應具备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干專業临床事情履历;賣力施行美容牙科項目标應具备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临床事情履历;賣力施行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肤科項目标應别离具备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肤病專業临床事情履历;
(三)颠末醫疗美容專業培训或深造并及格,或已從事醫疗美容临床事情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二条 不具有本法子第十一条劃定的主诊醫师前提的执業醫师,可在主诊醫师的引导下從事醫疗美容临床技能辦事事情。
第十三条 從事醫疗美容照顾护士事情的职员,應同時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备护士资历,并經护士注册機存眷册;
(二)具备2年以上照顾护士事情履历;
(三)颠末醫疗美容照顾护士專業培训或深造并不是及格,或已從事醫疗美容临床照顾护士事情6個月以上。
第十四条 未經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审定并打點执業注册手续的职员不得從事醫疗美容诊疗辦事。
第四章 执業法则
第十五条 施行醫疗美容項目必需在响應的美容醫疗機構或開设醫疗美容科室的醫疗機構中举行。
第十六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應按照本身前提和能力在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审定的诊疗科目范畴内展開醫疗辦事,未經核准不得私行扩展诊疗范畴。
美容醫疗機構及開设醫疗美容科室的醫疗機構不得展開未向挂号構造存案的醫疗美容項目。
第十七条 美容醫疗機構执業职员要严酷履行有關法令、律例和規章,遵照醫疗醫疗美容技不育,能操作規程。
美容醫疗機構利用的醫用質料须經有關部分核准。
第十八条 醫疗美容辦事履行主诊醫师賣力制。醫疗美容項目必需由主诊醫师賣力或在其引导下施行。
第十九条 执業醫师對就诊者施行醫治前,必需向就诊者本人或支属书面告诉醫治的顺應症、忌讳症、醫疗危害和注重事項等,并获得就诊者本人或监护人的具名赞成。未經监护人赞成,不得為無举動能力或限定举動能力人施行醫疗美容項目。
第二十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的從業职员要尊敬就诊者的隐私权,未經就诊者本人或监护人赞成,不得向第三方表露就诊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產生重大醫疗差错,要按劃定實時陈述本地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
第二十二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應增强醫疗質量辦理,不竭提高辦事程度。
第五章 监視辦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未获得關節貼,《醫疗機構执業允许证》并經挂号構造批准展開醫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展開醫疗美容辦事。
第二十四条 各级处所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要增强對醫疗美容項目存案的审核。發明美容醫疗機構及開设醫疗美容科的醫疗機構不具有展開某醫疗美容項目标前提和能力,應實時通知该機構遏制展開该醫疗美容項目。
第二十五条 各相干專業學會和行業协會要踊跃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分規范醫疗美容辦事举動,增强行業自律事情。
第二十六条 美容醫疗機谈判醫疗美容科室產生醫疗胶葛或醫疗變乱,依照國度有關劃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布醫疗美容告白必需依照國度有關告白辦理的法令、律例的劃定打點。
第二十八条 對违背本法子劃定的,根据《执業醫效法》、《醫疗機構辦理条例》和《护士辦理法子》有關劃定予以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醫科等相干临床學科在疾病醫治進程中触及的相干醫疗美容勾当不受本法子调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應在本法子實施1後年内,按本法子劃定對已創辦的美容醫疗機谈判開设醫疗美容科室的醫疗機構举行审核并重核發《醫疗機構执業允许证》。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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